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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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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广州·广交会展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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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已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定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在用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执行。其它锅炉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锅炉燃料及蒸吨类型、地域范围及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

(4)每个新建燃煤、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